廊坊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对象和条件
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在申请住房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并且本次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的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