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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转入)

发布时间:2023-03-21 11:3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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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跨地区流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

办理条件: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流动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跨地区流动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6.《廊坊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流动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新单位或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时限为参保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

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

按照新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详细办理流程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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