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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发布时间:2023-11-15 23:5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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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以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为准,到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职工个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在当地参加失业保险。【参保比例】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合计:1%说明:1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以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为准,到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职工个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在当地参加失业保险。

【参保比例】

用人单位:0.7%

职工个人:0.3%

合计:1%

说明:

1、“本市最低工资”是指当前廊坊市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2、自10月1日起,廊坊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1520元(市区、霸州市、三河市)、1432元(大厂县、香河县)、1344元(永清县、固安县、文安县、大城县)。相关失业待遇同样按照提高后执行。

附:廊坊失业保险参保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