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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香河灵活就业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8 19:0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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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香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度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公告为做好度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香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度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公告

为做好度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1 号)文件(以下简称《冀财规〔〕21号》)文件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冀财规〔〕21号》文件规定: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冀财规〔〕21号》文件规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缴费额(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100%)的2/3给予补贴。

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本人创办企业开户缴纳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100%);按照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贴标准按照实际缴费额(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100%)的2/3给予补贴。

三、申报期限

9月1日——11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补贴人员到香河人力资源市场三楼综合股进行申报。(新开街20号新开街道办西侧)

(二)申报社保补贴人员需提前就业登记,就业方式据实登记为“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

咨询电话:0316-8321390

香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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