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区、香河县、大厂县、三河市、霸州市计发基数是2200元,
固安县、大城县、文安县、永清县计发基数是元。
一、调整计发基数
将现行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调整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17 号)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基金计发基数见附件)。计发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自1月1日起执行。
三、落实资金安排
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所需资金要纳入基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